一名4岁男童与母亲在玻璃浴房洗澡时,浴房玻璃突然爆裂,男童足部被严重划伤,肌腱断裂。为此,事主将浴房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销售商一次性赔偿受伤男童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
市民贺某于2009年5月9日在本市红桥区苏某经营的某卫浴商行购买了一套淋浴房,由苏某派人安装。据贺某及其孙子丁丁称,2012年8月16日21时,年仅4岁的丁丁与其母郑某在洗澡过程中,淋浴房玻璃突然发生爆裂,丁丁及其母身体多处被严重划伤。事发后,丁丁家人多次与苏某协商解决未果,于是起诉要求判令苏某赔偿丁丁医疗费3500元、护理费6600元、营养费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庭上,被告苏某辩称,本案中玻璃破损的原因与原告受伤如何造成不得而知,被告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21时许,丁丁与其母郑某因伤到医院就医。丁丁诊断结果为:右足外伤、右足背动脉断裂,右足二、四背伸肌腱断裂,为此花费医疗费3500元。丁丁之母郑某诊断结果为:右腕背手背多处伤口、环指伸肌腱断裂。法院依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当庭认可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受伤、当月17日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处取回淋浴房玻璃碎片的事实以及淋浴房玻璃破损的程度,原告及其母受伤的部位、伤情,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所销售的淋浴房爆裂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在被告销售并安装的淋浴房内洗澡,却因淋浴房爆裂造成人身损害,可见被告销售的淋浴房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现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尚不能对涉诉淋浴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即便该淋浴房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其存在使用过程中爆裂的情况,亦应被认定为缺陷产品。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所述原告与其母二人共同在空间狭小的淋浴房内洗澡,或是对已过质保期的产品不加强维护、小心使用,都有可能造成钢化玻璃脱离滑轮一角着地,因受到冲击而粉碎,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节,被告向原告之祖父销售淋浴房时,未提供淋浴房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未告知涉诉淋浴房的使用年限,使得原告监护人无法得知涉诉淋浴房的使用方法、使用年限,原告之母带着年仅4岁的原告共同在淋浴房内洗澡,并未超出一般人对于淋浴房使用方法的理解,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淋浴房爆裂系原告及其监护人原因所致,故应认为原告及其监护人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无过错。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